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桂0181民初2545号
原告:边某,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敏,河北劲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瑞华,河北劲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州市。
原告边某与被告马某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游戏装备款项人民币1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约定赔偿原告11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5年12月25日,原告以人民币16000元,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被告名下梦幻西游电脑版明秀园服务器100级三法伤戒指一套。原告按约定通过某平台转账向被告支付16000元,被告却未按约定交付装备,后经多次催告,被告仅退还原告5000元,剩余11000元至今未退还。
被告马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某平台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这些证据的证明力。
2025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某平台向被告发出内容“今天2025年12月25日,购买你梦幻西游电脑版明秀园服务器100级三法伤戒指总价16000元,一次性某平台转账,1.3日之前如果此戒指交易后被找回或者出现其他人为情况导致不好的结果,卖方需按成交价双倍进行赔偿,并且我有权报警追责,确认无误回复确认”,被告当即回复“确认”。当日,原告通过某平台向被告转账16000元,被告收款后逾期不交付三法伤戒指。2026年1月5日,被告声称戒指无法交付,询问原告要赔多少,原告称要转回给其1.6万元就可以了,被告称“按照市场价吧,你收过去,应该可以赚2千左右”“给我2天时间,陪你1.8”,原告表示同意。逾期被告未赔付,经原告催收,被告才于2026年1月8日通过某平台向原告转账2000元、3000元。1月9日原告催促被告返还“剩下的1.1万”,被告回复正在找款,之后以各种理由不还款,1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当天返还1.1万元,否则要求双倍赔偿2.7万元,被告声称没钱。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双方虽曾通过合同约定“卖方需按成交价双倍进行赔偿”,但在被告违约之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内容,即原告同意被告只需要返还原告16000元并赔偿2000元合计18000元。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维护,且被告也部分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即于2026年1月8日返还5000元。故本案应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为准,原告诉请被告按原合同约定返还11000元并双倍赔偿11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有权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诉请被告返还11000元并赔偿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应返还原告边某游戏装备款11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边某负担72元,被告马某负担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某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炳灼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子琳
书 记 员 黎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