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劲耀律师事务所
HOTLINE:

13343048829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高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26-07-20 09:09:08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冀0102民初10729号
原告:高某,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宜,河北劲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敏,河北劲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高某诉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雪霞适用一人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利率以LPR的四倍(12.4%)自2022年1月20日算至结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于当日支付出借款项。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延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做二手车生意,被告经营租赁婚车及洗车行生意,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交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高某捌万元整80000元整落款江某320xxxxxxxxxxxx423137XXXXXXXX2022.1.19冀AXXX**作为抵押。”原告提交银行转款凭证证明2022年1月19日通过中信银行向被告银行卡转款8万元。原告称借条中载明的车辆是被告借款时将该车质押给原告,原告提交该车辆的行驶证,称该车还在其手里存放。
关于借款利息,原告称借款时说用几天就没有约定利息,因被告一个月还未还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原告提交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2月18日原告:“某某”,被告:“在”,原告:“某某一个月了需要支付利息了”,被告:“嗯第二天钱就到账了”,原告:“转一下啊”,被告:“稍等,我打电话问一下”“1500是吧”,被告:“半月1500”,被告:“半个月1500你这样快4分了”,原告:“对,你本来说78天,给一千,后来说半月”,被告:“别闹”,原告:“我押车一直4起”,被告:“你别闹他们都压过1.82分给你1500”,原告:“那真不行,某某”,被告:“差不多吧,一个月”。
关于被告的还款情况,原告称:2022年2月18日还款3000元,2022年3月21日还款3000元,2022年4月22日还款3000元,原告称上述还款是还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某平台聊天记录、转款凭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供的借条、某平台聊天记录及转款凭证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关于利息,虽被告在借条中没有写利息,但根据双方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及还款情况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是按月息3000元支付利息。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约定利息是月息3000元,即月利率3.75%,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应按借款合同签订时的四倍LPR即年利率14.6%支付原告利息。被告已还款部分超过上述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经计算,2022年2月18日还款3000元,利息为923元,抵扣本金2077元,截止到2022年2月18日剩余本金为77923元;2022年3月21日还款3000元,利息为979.6元,抵扣本金2020.4元,截止到2022年3月21日剩余本金为75902.6元;2022年4月22日还款3000元,利息为985元,抵扣本金2015元,截止到2022年3月21日剩余本金为73887.6元。故被告还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887.6元及利息,利息以73887.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1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7388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3887.6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被告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雪霞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梦晗


【返回列表页】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清真寺街7号汇特都泰广场114-1    电话:13343048829    
Copyright © 2026 河北劲耀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扩搜互联网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2026026362号-1